电热干燥箱及电热鼓风干燥箱国家标准GB/T 30435-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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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周期检验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周期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两年进行至少一次的检验;
b)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周期检验有重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
注:特殊订货或非批量生产的产品除外。
6.5.2 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6.5.2.1 周期检验采用GB/T 2829 2002中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
6.5.2.2 周期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判别水平(DL)及判定数组(Ac,Re)见表3.
6.5.2.3 周期检验按GB/T 2829 2002的规定进行合格和不合格判断,其中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
6.5.3 样本抽取
周期检验的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中随机抽取。
6.5.4 周期检验的处置
6.5.4.1 周期检验不合格,应分析原因,超出问题并落实措施,重新进行周期检验。若再次周期检验不合格,则应停产整顿,产品停止出厂检验,待解决问题,周期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出产检验。
6.5.4.2 若周期检验合格,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批可以作为合格品出厂或入库。
7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标志
7.1.1 干燥箱的铭牌,字迹应清晰耐久,固定牢靠。
7.1.2 产品铭牌的内容应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
b)最高工作温度;
c)额定电压、频率及功率;
d)出厂编号及制造日期;
e)制造单位名称。
7.1.3 在干燥箱明显部位应有符合GB 4793.1 2007表1中序号13规定的“小心烫伤”的符合。
7.1.4 需要单独接地的干燥箱箱体应设有明显的保护接地标志。
7.2 包装
7.2.1 包装箱的文字及标志应符合GB/T 191-2008的规定。
7.2.2 包装箱应固定可靠。
7.2.3 包装箱应防雨淋、防潮气聚集。
7.2.4 干燥箱的附件及技术文件紧固在包装箱内,随同干燥箱提供的主要文件资料包括:
a)产品合格证明书;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装箱清单。
7.3 运输
干燥箱在包装完整的条件下,允许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收到剧烈振动、雨淋与曝晒。
7.4 贮存
7.4.1 包装完备的干燥箱应贮存在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及化学药品的库房内。
7.4.2 贮存期长达一年以上者,出厂前应重新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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