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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部分仪器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点击: 次 时间:2017-03-24 10:56

一、概述

据江西省财政厅消息,该厅近日发文,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旨在进一步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简化审核流程并推进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简政放权。

二、详细报道

1、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项目可自行确定采购方式  

《文件》指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时,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项目适用情形,自行确定采购方式。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外),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向省财政厅直接提交变更申请,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

  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仍按原有的相关规定,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文件》规定,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外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严格执行回避规定。

  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3、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文件》指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不再需要事前报省财政厅审批,而是改为备案制度。  

  备案资料应包括主管预算单位意见、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专家名单以及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口的设备等。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在申报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之前,将纸质备案资料提交省财政厅备案,并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网计划管理系统将电子备案资料以上传附件的形式进行网上备案。  

  此外,《文件》还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内容来源中新网江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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