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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新购单台50万以上仪器要查重

点击: 次 时间:2017-03-20 10:32

一、概述

近年来,由于我国科学技术水平明显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规模也在逐渐增长,总体呈现良性发展的态势。但是伴随发展而来的问题就是部分科研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个别高校、企业和研究机构出现仪器闲置不用的状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二、详细报道 

  湖南省为促进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在国家政策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25号)、《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68号)等文件的基础上,于近日公布《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通知要求省内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研仪器,除涉密外,均应对外开放共享;由社会资金建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购置的科研仪器鼓励向社会开放共享。 

  该通知要求相关组织、单位明确自身管理职责,湖南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推动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类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对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拥有所有权的法人单位也应制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通知中最大的亮点在于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年度新立项科技计划项目拟以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并对此提出了五点要求。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需要新购科研仪器的必要性; 

  (二)新购科研仪器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的合理性; 

  (三)新购科研仪器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能力; 

  (四)新购科研仪器的供货来源、采购方式、运行经费、预期效益等实施计划安排;

  (五)新购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方案。 

  此外通知还提出针对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将联合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和公告,作为实施开放共享后补助、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更新、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的重要依据。

(内容来源中国化工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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