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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种类介绍

点击: 次 时间:2017-01-20 10:25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

本文主要介绍2016年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

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38种)

1、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

(1)2002.6.5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2)2008.1.9发改委、农业部等六部委公告第1号: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久效磷,磷胺。

(3)2011.6.15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4)2013.12.9农业部公告2032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甲磺隆胺苯磺隆(禁止在国内使用)。

2、即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

(1)农业部公告2032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撤销胺苯磺隆和甲磺隆原药和复配制剂产品登记证,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和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保留甲磺隆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企业可在2015年7月1日前,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2)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5月10日发布了第1745号公告,公告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17种)

1、2002.5.10农业部公告第194号: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

2、2002.6.5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禁止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内吸磷(1059),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神农丹铁灭克),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3、2002.6.5农业部公告199号:禁止氧乐果在柑橘树上使用。

4、2002.6.5农业部公告199号: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

5、2003.4.30农业部公告第2741号: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

6、2009.2.25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使用。

7、2011.6.15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禁止水胺硫磷在柑橘树上使用,禁止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和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禁止硫丹在苹果树和茶树上使用;禁止溴甲烷在草莓和黄瓜上使用。

8、2013.12.9农业部公告2032号: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三、限用农药原药毒性

剧毒:涕灭威(神农丹、铁灭克)

高毒: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呋喃丹)、灭线磷、灭多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硫丹、内吸磷(1059)、硫环磷、氯唑磷、溴甲烷

中等毒:氰戊菊酯、氟虫腈、毒死蜱、三唑磷

低毒:三氯杀螨醇、丁酰肼(比久)

注: 毒死蜱和三唑磷虽为中等毒有机磷杀虫剂,但农药残留验证试验结果表明,毒死蜱即使按照正确的方法和剂量使用,仍存在农残超标的风险;根据大份额膳食数据短期膳食风险评估结果,三唑磷在结球甘蓝上使用对儿童、普通群体的风险不可接受。同时,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发现,使用毒死蜱、三唑磷易造成蔬菜农残超标。所以,为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农业部决定在蔬菜上逐步禁用这两种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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